訴理所的意思
⒈ 官署名。 宋元祐元年置。掌重新審理熙寧元年正月以后至元豐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,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。如有冤屈,予以申雪。
引《宋史·哲宗紀(jì)一》:“﹝元祐元年﹞三月辛未……置訴理所,許熙寧以來得罪者自言?!?br />亦省稱“訴理”。 宋岳珂《桯史·永泰挽章》:“其二言元祐置訴理,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?!?/span>
字義分解
(1)(動)訴說:~苦|告~。
(2)(動)說給別人:~冤|苦~。
(3)(動)傾吐心理話:傾~|泣~。
(1)治玉。
(2)(名)物質(zhì)組織的條紋;紋理。
(3)(名)道理;事理。
(4)(名)自然科學(xué);有時特指物理學(xué)。
(5)(名)管理;辦理。
(6)(動)整理;使整齊:~發(fā)|~一~書籍。
(7)(動)對別人的言語行動表示態(tài)度;表示意見(多用于否定):路上碰見了;誰也沒~誰|置之不~。
(8)(Lǐ)姓。
1. 處,地方:住所。哨所。場所。處所。
2. 機關(guān)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:研究所。派出所。
3. 量詞,指房屋:一所四合院。
4. 用在動詞前,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:所部(所率領(lǐng)的部隊)。所謂(a.所說的;b.某些人所說的,含不承認意)。無所謂(不關(guān)緊要,不關(guān)心)。所有。各盡所能。所向無敵。有所不為而后可以有為。
5. 用在動詞前,與前面的“為”或“被”字相應(yīng),表示被動的意思:為人所敬。
6. 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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